1. 申請參加體驗班即視為閣下已細閱和同意以下所有條款及細則。
2. 如8 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活動預定開始前 2 小時仍然生效,工作坊將會取消。
3. 參加者必須於約定時間10分鐘前到達工作坊地點。
4. 工作坊名額有限,先到先得,請於NF Touch預先報名。
5. 每位NF Touch 會員(「會員」)最多可申請2個名額。 任何會員遲到,其工作坊名額將被取消,且不予補償。
6. 18歲以下人士如欲參加體驗班,須由一位18歲以上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陪同。
7. 購買電子入場券必須使用其中一款指定電子付款方法。Nan Fung Loyalty Program Limited (「南豐」)可隨時更改指定網上付款方法,恕不另行通知。
8. 會員提交登記及/或付款前必須檢閱並確認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入場券名稱、日期及時間、金額及付款資料等(如適用)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任何折扣、扣減、優惠券和禮遇均須在付款前使用。提交登記及/或確認付款即表示會員接受所有項目及金額。南豐不會受理任何更改請求 (包括更改電子入場券適用日期及時段的任何請求)。會員須自行負責所有以該會員名稱購買所衍生之所有費用及責任。
9. 所有付款均由第三方支付服務供應商處理。會員明白,在確認訂單信息和付款後,信用卡資料/支付信息可能會儲存在第三方支付服務供應商處。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南豐及/或其關聯方不會因 (i) 任何影響會員網上付款的失誤、延誤、中斷、中止、或限制,或(ii) 會員的銀行付款系統出現的錯誤、誤差或失靈,或(iii) 由網上付款系統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其他事項,導致會員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 (包括間接及相應而生的損失) ,而承擔任何責任。
10. 會員必須確保用以付款之信用卡或相關付款戶口內有足夠資金可支付訂單款項。如因付款賬戶資金不足導致下單失敗,南豐及/或其關聯方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11. 成功登記工作坊的會員將收到內含QR code之確認電郵。會員必須於工作坊當日出示QR code作工作坊登記之用。
12. 參加者須按南豐及相關主辦單位職員指示參與有關體驗班。
13. 參加者同意他們在參與工作坊時自擔風險,並須自行確保自身及其同行人士的人身及財物安全,亦不可對任何人或他人財物造成任何危險、傷害或滋擾等。如因工作坊 (包括製成品) 或使用電子入場券構成任何身體不適、傷害或財物損毀/損失(包括實際、間接、已披露、未披露、已知、未知、懷疑和未懷疑的責任、申索、索求或賠償),南豐及/或其關聯方一概不會負責。各參加者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如參加者未滿18歲)需獨自承擔所有因參加者或其同行人士的行為、失責、疏忽或不作為而導致或與之相關的責任、申索、索求及/或賠償 (包括實際、間接、已披露、未披露、已知、未知、懷疑和未懷疑的責任、申索、索求或賠償)及全額賠償南豐及其關聯方。
14. 體驗班(包括所有材料及用具)由第三方主辦單位舉辦/提供。南豐及/或其關聯方不對工作坊(包括活動、設施、相關材料、製成品及服務)作任何保證或承諾,更不須承擔任何相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不論直接或間接)(包括但不限於與準確性、質量或用途相關損失或損壞)。與工作坊有關的任何投訴、索償、損失或損害,南豐及/或其關聯方均不會負任何責任。
15. 對於自然災害或南豐及/或其關聯方不能合理地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故障、電腦設備故障、電訊設備故障、其他設備故障、電力故障、罷工、勞工糾紛、勞工或材料短缺、火災、水災、風災、爆炸、天災或第三者延誤或不履行責任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延誤或失敗,南豐及/或其關聯方概不負責。
16. 工作坊或因任何原因而更改日期、時間、地點、參加人數及結構或取消而毋須事先通知或補償。
17. 南豐或會於活動期間進行攝影及/或錄影,以供推廣使用。參加者同意過程中被拍攝或錄影。
18. 不論出於任何原因,所有電子入場券均不可退換、退款、轉讓、兌換現金或其他貨品、禮品或服務。
19. 所有圖片只供參考。
20. 體驗班受本條款及細則、NF Touch南豐會員計劃條款及細則 (請參閱NF Touch手機應用程式)及其他適用條款及細則約束。
21. 南豐有權隨時改動此體驗班架構及內容,包括NF Touch 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的任何內容、此條款及細則、其他項目及終止工作坊而毋須預先通知。參加者有責任了解工作坊結構和內容的最新變化,包括本條款及細則的改動。參加者凡參與工作坊,即代表該參加者接受工作坊的所有條款及細則及所有相關工作坊架構及內容的改動。任何因工作坊架構及/或內容,包括其條款及細則改動及/或更新而導致的損失及/或損害,南豐及/或其關聯方概不負責。
22.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文及英文版本若有任何差異,一概以英文本為準。
23. 如有任何爭議,南豐保留最終之決定權。
24.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管,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詮釋。所有有關各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